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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大米事件赏罚谁来决定凤梨

发布时间:2022-08-03 15:08:43

“镉大米”事件:赏罚谁来决定?

从年初到现在,数月过去,米事仍热。

在我看来,这一方面顾因涉案镉大米流通广泛,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经历多次的毒食品事件之后,公众逐渐由以前单纯的觉醒呐喊过渡到现在的冷静思考。

追究并消除湖南镉大米的污染问题,尚需各界努力。然而,流窜市场良久的镉大米为何能转销各地却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除了政府自身的监管问题之外,食材来源的零散性、生产环节的复杂性、监管职责的分散化、被查处惩罚的概率之低、违法责任与违法收益悬殊之巨、斡旋空间之大都增加了食品的监管难度和效果。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单纯的制度设计来做到实际监管的面面俱到确非易事,往往越繁琐的制度反而漏洞越多。所以,食品监管问题的解决还需重新审视。

我们知道,监管的核心在于赏罚。但问题是,赏罚应该由谁来决定?

逻辑上自然首选政府机关,但监管不力的种种问题,已经证明了这种思路不足为恃,反倒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所以,不妨转换一下思路,用适宜的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将赏罚权由政府之手移至市场,将所有检验、查处的信息专项,详细地向消费者公开,并配合媒体的宣传效应,从而让消费者获得用脚投票的充分信息,这种信息的力量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会给予违规者最可怕的惩罚、给予合规者最欣慰的奖赏。监管结果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更具权威性的广告——只要信息公开充分、自由、真实,加上现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极高的关注度,理性的食品企业将会作出符合监管目标的选择。

其实,就具体举措而言,现下的法律法规已经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出框架,例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对公布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都有基本的规定。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将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规定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然而,在制度实效层面,结果仍不甚理想。中国社科院去年对全国43个较大的城市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调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详细等问题仍大范围存在。

在我看来,解决的关键首先在于细化法律规定,形成更加体系化的制度构成。如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要细化到足以涵盖食品及其原料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检验、检疫、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公开的职责也应有总有分,详细规定,如农业部门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6.36,0.31,5.12%)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等信息;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而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具体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研究和判断后,予以发布。

其次,这一体系应在现有基本框架之中加设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化分类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的专家分析与评估、与所有相关者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交流等协配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也应伴随相应的沟通机制、预警机制、应急机制。

另外,具体的操作规则上,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在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整体的规则基础上,更加注重信息发布的及时、快捷、准确和协调统一性。这一领域关涉重大的公共利益,且为了实现重建公众信心的制度功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占据优先的位置、要求也应更加严格。救济规则上,法院对申请食品信息公开遭到拒绝的行政纠纷要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这是重大公共利益保护的题中之义;行政系统内部对公开信息不力的机关也应课以较重的行政责任。

如此,或可借力于市场、借力于公众以补政府监管之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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