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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启用农业部种子苗进出口申报系统

发布时间:2022-10-27 23:39:28

农业部启用农业部种子(苗)进出口申报系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部种子(苗)进出口申报系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为推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审批,实现行政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业部种子(苗)进出口申报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推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审批,实现行政许可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农业部办公厅将于12月1日正式启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种子(苗)进出口申报系统(简称“进出口申报系统”)。为保证进出口网上审批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登录

(一)登录网址

进出口申报系统登录网址为农业部网站(>

(二)登录方式

1.企业用户登录。申请人先登录进出口申报系统的网址,然后真实填写相关注册信息,经审核后以“企业用户”类型登录。

2.管理机构登录。负责农作物种子(苗)进出口的省级管理机关登录进出口申报系统的网址后,真实填写相关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以“管理机构”类型登录。

二、系统使用

(一)使用范围

进出口商品种子或生产用种子(苗)的单位须通过进出口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同时报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二)启用时间

进出口申报系统正式启用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目前进出口申报系统处于调试阶段,申请人可试用进出口申报系统。

(三)使用流程

1.企业用户申请:企业用户登录进入进出口申报系统,选择《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报关单》和免税审批表并根据要求填写后,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省级管理机构,同时打印相关表格制作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省级管理机构审核。

2.省级管理机构审核:省级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网上填写初审意见,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对于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反馈申请人。

3.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收到网上申请和纸质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反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和网上申请发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对不予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不予受理通知书。

4.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批:种子管理局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交转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时组织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做出许可决定,通过网上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其中,对于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

5.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结: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人。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网上审批重要意义

网上审批是推进行政许可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重要措施,可有效加快文件传递,方便申请人快捷查询,确保审批全过程透明,也是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行业统计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加快推进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网上审批向无纸化办公过渡。

(二)加强学习培训

各省级发证机关要加强学习宣传,认真组织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申请人学习使用进出口申报系统,依法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把好初审关。

(三)加强工作衔接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网上申请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衔接,在审查申请人递交网上申请的基础上,督促申请人及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四)加强种子进出口全程监管

各地要以启用进出口申报系统为契机,分析研究本辖区种子进出口情况,加强对进口种子引种试验、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掌握进出口种子的流向等动态信息。

(五)及时反馈使用信息

各地要及时反馈进出口申报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改进的建议。如有问题请咨询软件技术支持单位中园博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邢复章,电话010-82896651-8855或8866。

种子管理局联系人为饶玉燕、杨 洋,电话010-59193238,59193281。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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